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时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
3 美国专利审查制度的改变: 1999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其中许多重要的条款都被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规定,2000年3月29日该法案生效,这是自1952年专利法颁布以来美国专利制度发生的最重大变革。
对于发明专利,才有实质审查。发明专利在法律稳定性上优越于实用新型,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国知局对于发明专利通过检索国内外的所有文件,评述本申请的发明专利的三性,确定是否能授权。通过率一般在40%左右。实质审查保证了授权的专利的质量,避免了垃圾专利的过多出现。
实用新型专利不通过实质审查,没啥大问题直接授权,通过率70%左右。
专利实质审查时专利申请必须要经历的一个过程,主要针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甄别,确定其发掘价值;
专利审查某种程度相当于一个专利价值评估,在转知汇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里有关于专利申请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
专利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在对申请案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对申请案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