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去外地办事,应当请假,批准后才能前往,否则就违反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未经执行机关不可以去外地办事,两天也是不可以的。
《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打电话给派出所和检察院,他们同意了就可以
未经执行机关不可以去外地办事,两天也是不可以的。
《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