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历史

2024-12-03 03: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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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0年代末,由于新界租期将在大约20年后届满,中、英政府遂就香港前途展开谈判。1984年12月19日,中英双方在北京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签署当日,中英双方分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英国驻华大使馆的名义,互相交换了关于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备忘录。英方在备忘录中表示,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由于同香港的关系为英国属土公民者,从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国属土公民,但将有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使其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护照,而不赋予在英国的居留权。
英国政府在1985年制定了《香港法1985》(Hong Kong Act 1985),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中英联合声明及英方的备忘录。1986年6月5日,英国枢密院根据《香港法1985》制定了《香港(英国国籍)令1986》〔Hong Kong (British Nationality) Order 1986〕。
《香港(英国国籍)令1986》中规定,由于同香港的关系而取得英国属土公民的人士,会在1997年7月1日起丧失该身份,亦不可以继续使用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但他们可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申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而在199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出生的合资格人士,则可在1997年12月31日前申领。1997年7月1日起,只有原本已持有护照的香港居民可续领新护照。
另外,为了减少无国籍人士,《香港(英国国籍)令1986》中亦规定:
⒈在1997年7月1日丧失英国属土公民身份的人士,如不赋予其英国海外公民身份便会成为无国籍人士,则该等人士自动成为英国海外公民;
⒉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出生的人士,如果在出生的其父母为英国海外公民或英国国民(海外),并且如不赋予其英国海外公民身份便会成为无国籍人士,则该等人士可成为英国海外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