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中没开过发票的怎么处理

2025-03-10 09: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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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买方不能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根据《合同法》第136条、《发票管理法》第20条之规定,在买卖合同双方对开具发票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出卖人亦有义务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但这种法定义务属于买卖合同中的从合同义务。而买受人支付货款义务属于主合同义务。此从合同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不能形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行为不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此外,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开发票行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也是有违一般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在一般交易习惯当中,销售发票均是在对方付款之后再根据所付款项的具体数额予以开具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的规定,销售发票是可以作为收款凭证使用的,一旦一方向对方开具了销售发票,即可认定其已收到对方的付款,如果对方因此而拒付货款,则将给已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故开发票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收款之后,而非收款之前。更多关于债务纠纷可在亿蜂平台找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如被告给付了剩余货款而仍拒开发票,则公司可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开具发票,或者向当地税务机关投诉要求追究偷税漏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