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60条如何理解

2025-04-26 09: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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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

《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亦即法人的成员只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都只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法人的成员承担有限责任,是同一含义的两种表述。我国法人都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成员只承担有限责任。须注意有的国家的法人制度与此不同,他们既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也有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他们的公司类型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所谓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正是因为我国法人限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有必要在法人之外,规定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之所以规定三类民事主体,除自然人、法人外,还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关键就在于第60条规定了法人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