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相邻间的权利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必须要利用另一方的所有物的进行建设建造的,另一方应给予理解和配合,但另一方要求给予补偿或有偿使用的,应给予补偿;非必须利用的,且可避让的,另一方要求避让的,则应停止侵权,给予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