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中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牛津法律大辞典》把punitive Damages和Vindictive Damages都译作“惩罚性损害赔偿”,并将之解释为“系一个术语,有时用来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因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就是指在被告人对被害人承担实际损失之后,为惩罚与威慑不法侵害人,而由被告人另外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给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