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1)单证不符遭到拒付的风险;
(2)尴尬的法律地位带来的风险;
(3)信用证转让中出现差错带来的风险;
(4)第一受益人置换单据带来的风险;
(5)转让行处理单据不慎带来的 风险;
(6)难以得到出口地银行融资的风险;
(7)第一受益蓄意制造骗局的风险。
二、可转让信用证风险规避措施:
(1)充分了解开证行和第一受益人的资信状况;
(2)仔细审核可转让信用证中是否包含软条款;
(3)争取增加转让行的责任;
(4)要求第一受益人开立背对背信用证;
(5)实际供货商可对中间商进行劝说,要求进口商将信用证直接开给供货商;
(6)第二受益人应根据信用证条款严格制作单据;
(7)第二受益人在接受可转让信用证的同时,可通过中间商要求第一受益人汇付部分定金,以作为定单顺利成交的保障。
三、可转让信用证定义: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
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
)的信用证。UCP500第48条a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
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如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可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办理转让的银行(统称为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或另几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适用的信用证。自2007年7月1 日开始实行的UCP600第38条就可转让信用证的界定更简洁明了,“转让信用证意指经转让银行办理转让后可供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风险就是如果C不付款,你们也收不到款。一般你们对客户不太了解,信誉度一般的话,最好别冒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