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朱某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就孙某死亡,朱某不构成任何犯罪,只能是过错
理由:因为朱某的行为,和孙某死亡没有直接必然联系。另外,孙某作为成年人,对于其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朱某虽然长期殴打孙某,但是孙某死亡属于自杀。另外,朱某除非在发现孙某服毒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否则朱某主观上无法预料孙某会自杀,故朱某对孙某死没有刑事责任。但是周某殴打孙某,可能构成轻伤,那就要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这伙人构成了故意伤害和抢劫罪
属于犯罪转化的案例。一开始,这伙人是盗窃财物,属于盗窃罪。但是因为被管理员发现,非但没有停止盗窃,反而采用暴力手段殴打管理员,如构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而以暴力手段,夺取他人财物,就构成抢劫罪。
3,加工厂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陈某在工厂期间,从事烧锅炉等工作,已经和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另外,陈某是在厂区内死亡,宿舍属于厂房提供给员工住宿的。在宿舍内,员工因意外事故死亡,除非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厂方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李某应当向销售商杨某追偿损失
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李某所骑电动车,因为其三包内规定的条款出现问题,导致损害的,李某有权向销售商追讨损失,而销售商杨某则可以在偿付后,向A品牌生产厂家追偿。
当然,李某也可以要求将A厂家追加为第二被告,要求连带偿还。
5,本题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本案不牵扯任何朋友关系,上述朋友关系在法律上不予承认,只能是一种迷惑
其实很简单,诉诸法律后,秦某未能如期偿还,毛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起诉秦某,而牛某,张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本案,毛某起诉秦某,然后牛某,张某作为担保人可以追加第二,第三被告
作为担保人,因为没有确定担保范围,故牛某,张某共同承担12万元的法律义务。
牛某,张某在偿还之后,有权通过法律诉讼,要求秦某偿还自己代偿的部分。
最后就是利息部分,500元/日,以30天=1月计算是15000元/月,按照120000元本金计算,利息明显超过法定规定,视为无效。故毛某不能主张这笔钱,只能主张同期银行利息。
这个是法律基础课的题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