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哪一种地租形式,虽然都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为条件,但对不同的地租形式来说,却是有差别的。假定地球上的土地已被私人所垄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正常关系已普遍存在,一国的可耕地已全部出租,就没有不提供地租的土地,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会对投资起绝对的限制作用,不支付地租,就不能把土地作为投资场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土地所有权会直接产生地租,即绝对地租。但就级差地租来说,却是在没有土地所有权垄断也能产生的超额利润形成的,而土地所有权只是使这种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归土地所有者占有。可是,一旦土地出租以后,土地所有权对投资就不再起绝对限制作用,而只起相对限制的作用,这是指:在租约有效期间内,对同一块土地上的连续追加投资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就归租地农场主所有,而不会转化为级差地租;如若租期届满尚不能全部收回投资,那末,就“投入土地的资本转归土地所有者所有这一点,给租地农场主造成了极为确定的界限。”(第862页;第989页)即它会限制租地农场主对土地的投资特别是长期性投资。
如前所述,农业落后于工业只是一个历史的差别。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农业耕作的进步,“如果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末,上述意义上的绝对地租,也就是既和级差地租不同,又和以真正垄断价格为基础的地租不同的地租(指绝对地租——引者)就会消失。这样,农产品的价值就不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农业资本和非农业资本相比,就不会推动更多的劳动,因而也就不会实现更多的剩余劳动。”(第862页;第989页)但是,只要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没有消失,它仍然会成为对土地投资的绝对界限,从而绝对地租还不会消失。不过,这时作为绝对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已经不是原来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而“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地说,只能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第863页;第989-990页)也即垄断利润的一种转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