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为什么要受权利的约束? 500字 思政

2025-05-05 0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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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权 利 制 约 权 力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权力是权利的高度聚合,其力量远远强于权利,但其合理性却源于权利。没有权利的驱动和指引,权力会失去源泉和方向;没有权利的制衡和约束,权力将会在其社会运行中蜕变。民主政治的理想就是要使政治权力服从于人民的权利,并使权利有效地制约权力。

  现代民主国家都承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因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等原因,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代议制,即由人民选出一定的代表机关,代表其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主权原则表明:人民是国家主权当然的享有者,政府的权力由人民所赋予,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因此,反映在人民权利同国家权力相互关系上,必然得出如下结论:政治权力基于人民权利而产生,人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本源。既然如此,政府必须在人民授权范围内活动,不能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判定某项权力是否被滥用,其前提必须明确该项权力的界限或范围,法律恰恰充当了这样的角色。各国人民赋予政府以权力的基本方式是通过代表机关进行立法,以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权范围及活动规则,使政府权力取得合法性,并据此确立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原则:即政府权力仅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赋予的权力,政府不得行使;政府一旦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即为越权与非法。在此种情况下,法律成为控制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规则和管制权力的工具。从表面看来,政府权力受到了法律的限制,但由于法律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所制定,故政府权力归根结底是受人民权利制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