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封店门的权利吗

2025-05-01 17: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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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封店门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因此,只要是经营场所(包括食堂或者是饭店及其厨房)违法,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权查封。

如果是厨房卫生不合格,经责令改正又不整改的,或者是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餐馆的,就难免要被封门了。

扩展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回答2: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授权,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因此,只要是经营场所(包括食堂或者是饭店及其厨房)违法,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权查封。
如果是厨房卫生不合格,经责令改正又不整改的,或者是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餐馆的,就难免要被封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