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有瑕疵有必要复评吗

2025-04-30 02: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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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个人觉得没有多大必要复评了。因为重新评审也是由原来的评标委员会来评,仅仅是对错误的地方进行纠正,而不是全部的进行评审及打分,发现问题纠正后能够重新排序了,采购代理机构报告财政部门后就可发公告进行纠正。

1、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 )》 正文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2、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二十一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回答2:

“中标公告发布后”就等于该公告具有法律效力了,《条例》规定,除了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之外,采购人、采购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重新评审,所以首先要看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财政部69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情形可以要求重新评审。其次,74号令也规定了两种可以重新评审情形:一是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二是价格计算错误。我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专家评审还未结束、中标成交结果还未确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资格检查认定或者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专家进行纠正。如果结果已经公告,产生法律效力了,那只能重新评审。

  我个人认为,重新评审应由原来的评标委员会来评,因为重新评审仅仅是对错误的地方进行纠正,而不是全部的进行评审及打分,发现问题纠正后能够重新排序了,采购代理机构报告财政部门后就可发公告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