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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两个儿子都成年了,可以去当地户籍科申请拆户,再向村里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