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农转非”后,是否享受了城市“低保”或有稳定的工作,也就是说,你已经不是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以上很大程度决定了你现在耕种的土地被征后是否有补偿的问题。
2.你虽然“农转非”了,但户口仍在当地村民小组,并履行了每年的土地承包管理费,且原承包的土地是你继续耕种,说明发包方(村民小组)没有收回你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在(1)的基础上,也默许你进行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你承包的土地被征,你应得的土地补偿费用那一部分应该由你所得。
3.村委会说的,并不是没有道理;但不一定都分不到,只不过片面地理解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据此,你全家没有迁入设区的市,也没有全部转入非农人口。你虽转为非农户口,但户籍仍在原村民小组,还是以耕种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居民。所以,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如果有一天,你承包的土地被征了,你得不到你应该得到的那一部分的土地补偿相关费用,你就把发包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的规定,把发包方起诉于法院,要求支付你土地被征后应得补偿的那一部分金额。
1、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承包起止时间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2、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指出,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在农民进城和留乡问题上,通知特别指出要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
关于农民土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