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不需要报案人签字,但会撤案的决定告知报案人。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扩展资料: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决定撤销案件的,会生成《撤销案件决定书》,该决定书会给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原案件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交其家属)和原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各一份。同时,需要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原案件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交其家属)和原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在附卷联上签字,并按手印。
《撤销案件决定书》需要本人签字按手印,其他人不可代签按手印(文盲除外)。而且不需要报警人签字。
1、报案人没有撤销案件的权利;
2、刑事案件是否立案、是否撤销,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须经过当事人同意;
3、如果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下面的情形,可以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