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环保设备投资抵免,不含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购进环保设备可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购进环保设备所包含的增值税按照规定已经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记入设备原值只有金额(价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