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到第41条规定的时间,音讯之日,即为开始的时间,根据〈民法总则〉第201条的规定,这一天不计入。
2、第204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很显然并不是指〈民法总则〉本身,而是指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凡《民法总则》中出现的时间,则统一按第201条的规定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