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假如一个人6月1日外出遇险

2025-04-29 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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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时间的计算,常会有误解。为此,〈民法总则〉第201条规定了统一的计算方式。即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1、涉及到第41条规定的时间,音讯之日,即为开始的时间,根据〈民法总则〉第201条的规定,这一天不计入。

2、第204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很显然并不是指〈民法总则〉本身,而是指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凡《民法总则》中出现的时间,则统一按第201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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