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哪些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2025-04-24 17: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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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7类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回答2: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起诉方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传唤方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判组织及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除了简易程序外,
其余的都普通程序

回答3:

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疑难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