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员工从企业中离职是一件习以为常的事情,但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不愿意放走自己的员工,并且会以“公司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职,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员工个人承担”、“想辞职可以,但是我们不会给你开离职证明的”之类理由来威胁员工,让他们不敢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专业人士都建议员工和企业方经过友好协商,订立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离职日期,使得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都能够被顺利交接。但如果涉及到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就需要拿出法律条文了。
那么,究竟在法律角度,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解除和终止”的部分就有如下条文: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所以,如果劳动者无法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的离职时间约定,那么只要劳动者提交了书面形式的通知,三十天后就可以合法离开公司。而如果劳动者还在试用期的话,这个时间就会被缩短到三天。所以大家提出离职申请的时候,一定要保留书面形式通知的证据,比如纸质文件、电子邮件等。
如果用人单位用各种语言或者行为暴力的手段胁迫劳动者,不允许其离职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劳动者甚至可以立刻离开公司,恢复自由身,连通知都不用通知用人单位。
当然,我们还是希望在各位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尽量按照公司的合法流程去处理自己的人事变动,大家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去结束这一段共同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