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中的税利债费,其中债具体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得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或地方政府是债权人,国民(纳税人)是债务人,国家或地方政府享有的权利是依法请求国民履行纳税义务,国民(纳税人)的义务是应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请求而履行纳税义务。
税收之债的产生,也称为税收之债的成立,是指税收之债关系在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确立。
关于税收之债产生的时间,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课税处分时说,一是构成要件实现时说。
课税处分时说认为税收之债经由课税处分而产生,课税要件的满足并不成立税收之债,只有经过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才成立税收之债。
构成要件实现时说认为税收之债在法律所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成立,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只是具体确定税收债务的数额,仅仅具有宣示作用。
扩展资料
税收债务的效力是指税收债务人应为一定给付行为或不为其他行为的义务,而税收法律责任作为强制实现义务的手段,也属于税收债务效力的范畴。据此,税收债务的效力体现在下面这个方面:
给付义务是税收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税收债务效力的核心内容,是指税收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税款所有权的移转效果。
给付义务具有双重含义:
其一是指给付行为,即税收债务人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对税收之债效力动态角度的体现;
其二是指给付效果,即税款所体现的财产利益由税收债务人转移到税收债权人,是对税收之债效力静态角度的体现。
给付义务是税收之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其类型的基本义务。税收债法上的给付义务,在税收程序法上应换称为纳税义务,是纳税人的主要义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收债务
财政收入中的税利债费,其中债指的是国债。
1、税是指税收;
2、利是指国有企业的利润收入;
3、债是指国债;
4、费是指罚款罚金和刑法没收的财产。
发行国债属于财政收入
赤字的钱可以是与外国的借债,国内的国库券发放之类的,有欠总有还的嘛,所以当时的赤字是要在接下来的时间还的,赤字只是说在某一时间段而已。
属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