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不计入营业收入中。
所以销售时的正确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关于补充问题。
如果在销售之前,已通过预收货款的方式取得销售款的,即: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则销售时:
借:预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如果采用赊销方式的,则销售时: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