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承租人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