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军人以及家属探亲路费的报销问题是有规定的,详细规定如下:
(1)军队干部、士官。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票、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到家及中转换车(船)住宿时的市内直线公共汽(电)车、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报;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住宿费:乘坐车(船)每中转1次,每地补助15元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发。从晚8时至次日7时之间,在列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准予按火车硬卧票价计发。
(2)供给制学员。与干部、士官大致相同,但一律不报销或计发卧铺票价;探亲期间也不报不发住宿费。
(3)来队家属。在火车、长途汽车、城市交通费上与干部相同;轮船:统舱;民用交通费:无此项规定;住宿费: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伙食补助费:不报。只限报销1人次。
(4)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游览或其他原因绕道开支的费用等,均由本人自理;供给制学员乘火车卧铺、轮船三等舱位和飞机的,票价差额部分自理;途中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交通暂时中断,等待恢复交通期间的住宿费,可凭据报销;学员探亲和家属来队探亲,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的,准予报销车票。干部学员与干部相同。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果军队干部1方已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1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1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310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来回路费由职工自理。在同1年内,如果职工已享受《规定》的待遇,而军队干部1方又利用年休假假期进行探亲时,职工原报销的来回路费,原则上应当退回。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