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

2025-04-08 0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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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关系聚集地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

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行使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



扩展资料:

历史沿革

1954年纽约州上诉法院法官富德在审理“奥顿诉奥顿”案时,一改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根据“重力重心地”和“关系聚集地”原则来确定该案适用的法律。1963年,在“贝科尔诉杰克逊”案中,富德再次采用“重力重心地”和“关系聚集地”原则解决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1971年里斯任报告员的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了比较完整的表述。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最早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1条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一)与外国相连结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二)本法规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均应认为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密切联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