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哪里能办理港澳台通行证?

是每个区都有吗?具体地址有吗?
2025-03-13 09:40:4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上海办理港澳通行证
  1. 受理点—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浦东民生路1500号(近迎春路) 联系电话—28951900
  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4:30
  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3. 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7个工作日内办结。
  4. 申办手续
  i)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上海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
  ii) 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可免交);
  iii) 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1) 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2) 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3) 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完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4) 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
  特定身份人员在通行证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可免交单位意见。
  5. 入境有效期
  一次入境有效访问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停留期为7天;
  二次入境有效访问签注,有效期为3个月,每次停留期为7天;
  6. 申请人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亲属代办申请。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由亲属代办。
  7. 收费标准及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有效签注40元/件;手续费5元/人次。
  如果参加旅游团,往来港澳旅游签注手续由旅行社代办。旅游签注分往返签注和单程签注两种,往返签注(即由香港去澳门再返回香港),单程签注(从香港去澳门,由澳门经珠海拱北海关回内地)。

回答2:

如果是上海户籍(有户口本的),直接在上海市公安局办理F型签注,具体上海市的规定,进入上海市公安局主页上都有具体要求和办理的办法。记住,办理F签注。办理后,自己可以直接在上海乘火车,飞机或到广州,深圳乘交通工具进入香港。

有港澳通行证,可以不办理去深圳的边境通行证。

不是上面的地方的公民,可以办理“自由行”,也就是说,在户口所在地办理手续,通过当地旅行社办理,然后出发前提前10天告诉当地旅行社,你要去香港的时间,你当地旅行社会给深圳的合作旅行社打电话,深圳的旅行社会给你排进旅行团名单里。

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深圳罗湖,参加那旅行团,就可以进入香港了,进入香港后,你自由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14)天,返回内地。要是延期不归,就会受到惩罚的。

回答3:

天津人,有澳门通行证,签一次,需要多长时间

回答4:

如果你是上海人,是可以办理自由行的.
证五年有效,一年内一次往返,港澳各七天.
可以在旅行社办理.省事省心省时.因为旅行社可以出绿色通道,出证会更快!

回答5:

上海港澳通行证可以在上海市各出入境受理点办理,具体位置如下:

1、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浦东新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2、出入境黄浦受理点  地址:上海市蒙自路701号

3、出入境徐汇受理点  地址:上海市南宁路999号徐汇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4、出入境临空受理点(长宁区)  地址:上海市金钟路999号A座

5、出入境古北受理点(长宁区)  地址:上海市古北路788号

6、出入境普陀受理点  地址:上海市大渡河路1913号

7、出入境静安受理点  地址:上海市汉中路188号2楼    

8、出入境虹口受理点  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1楼

9、出入境杨浦受理点  地址:上海市淞沪路605号

10、出入境闵行受理点  地址:上海市中春路4099号

11、出入境宝山受理点  地址:上海市宝杨路628号

12、出入境嘉定受理点  地址:上海市永盛路1190号金钛怡和大厦底楼东

13、出入境张江受理点(浦东新区)  地址:上海市环科路999弄1号楼2楼(浦东国际人才港)

14、出入境金山受理点  地址:上海市蒙山北路585号

15、出入境松江受理点  地址:上海市乐都西路867号(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16、出入境青浦受理点  地址:上海市华浦路500号

17、出入境惠南受理点(浦东新区)  地址:上海市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18、出入境奉贤受理点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529弄1号B4楼

19、出入境崇明受理点  地址:上海市鳌山路633号

20、自贸试验区受理点(浦东新区)  地址:上海市日京路38号

扩展资料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 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第十九条  内地公民往来香港、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须向对外开放口岸或者指定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出示出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的,冒用他人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的;  

(三)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出入境机构地址时间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