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为您解答:
申请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主要是指申请商标含有缺乏显著特征的部分,申请人放弃对该部分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由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组成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同时,《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这些规定表明商标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和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共同组成。对于缺乏显著特征的部分,商标权人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申请人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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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审查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用以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记,其主要功能即在于区别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为了能够实现其功能,商标作为一种标记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而且,商标所有人还要通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后,才能使其商标功能的实现置于国家法律的保护之下。由于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商标局在授予某一商标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之前,必须审查该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特别是当申请商标既包含显著部分,又包含其他属同行业公知共用的非显著部分时,必须充分考虑若核准申请
显著性是产品的显著性,你总不能把老年男子当产品卖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