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29号令,随后,广电总局基于129号令出台了实施细则,“禁止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上述条例并非是法律,而是行政规定,个人的看法是,这些规定明显有违宪法保护公民通信自由的基本权利。
此外,129号令还规定只有特定单位可以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广播节目: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室或居住的公寓等,第三条赋予了外国人和非大陆人士特权,有歧视本国公民之嫌。
当然,目前我国对个人安装卫星电视的监管和处罚十分有限,天线、设备和收费卫星台年费算在一起,只要千元左右。我国政府将注意力主要放在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上,比如北京去年出台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实行了审查极为严格的许可制度。
个人不能安装卫星天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