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服务业营改增地税发票可以延时,但是必须符合具体的要求,“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规定:
三、发票使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的除外 如医疗发票等,你餐饮的就按这个来
可以继续用段时间但是5月应该买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