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这个不适用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若无营业额,采用零申报方式。
1.停业登记
①纳税人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业一个月以上的,应持主管部门批准的停业申请报告到资料发售窗口领取《企业停业报告表》。
②纳税人将停业报告和填妥的《企业停业报告表》交至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停业六个月(含)以内的纳税人需将发票、收据交由发票审批窗口审核,并将未用完的发票、收据截角作废。在《企业停业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税务登记窗口需对纳税人下发《核准停业通知书》批准停业。对申请停业六个月以上的纳税人需提供帐册、报表、票据等资料,移交个体税收管理组,由个体税收管理组清帐并在《企业停业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核发《核准停业通知书》。
附:申报材料: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二、工商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停业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四、《申请停业税务登记报告表》;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2、申请办理复业登记程序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二、办事程序
(一)向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交《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二)提供资料齐全的,即时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未使用的发票。
不对,因为纳税人办理停业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复业,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办理注销手续,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能视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