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至少可以得到一个孩子的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除非夫妻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一般有三个孩子的,女方至少可以得到一个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因此,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更应该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别说有三个孩子,即使只有一个孩子,法院也应该判给女方抚养。
正常来说,只有女方一点经济收入都没有,而且有吸毒、酗酒、家暴等等劣习情况下,一般肯定不会判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