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生产白酒耗用的外购原料既有粮食、薯类酒,又有其他原料酒,工艺复杂,难以划分。请问如何确定白酒的适用消费税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规定:(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二)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