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报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