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如果你在缓刑考验期间,想到深圳工作,还是按上述规定办理,否则如存在未经批准变更居住地、未按规定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这个更麻烦。还是和你先接受监管的司法所、司法局好好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