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本罪主要有如下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并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部队服役的军人。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元军籍的人员,都不属现役军人。
.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
根据《刑法》第25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妇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