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问题

2025-04-25 0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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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鄙人认为A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凭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依据”,而不是个别人(包括法官)的“主观臆断”。按照鄙人的理解,“这么大的事A应当知道”,就是“主观臆断”;而从“所有人都说没有向A汇报过”得出的“A应当不知道”的结论,并非“主观臆断”,而是有理有据的法律推断。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其中一个构成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的是“直接故意”。所以,即使A“知道”小金库的存在,也不符合这一要求。

回到你提问的中心——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为单位犯罪。但本罪并不对单位处罚罚金,而只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鄙人的理解,应当是参与犯罪活动,且在活动中负主要决策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领导人员。例如: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按照鄙人理解,如果A没有书面或口头批准过财务经理和财务科长的私分行为,则A不构成犯罪。当然A作为国有公司的董事长,可能会因“疏忽”被上级行政处分。

回答2:

如果没有证据表明A知道此事并直接参与,不能定该罪。
但A很有可能定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