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50-1000元80%,1000元以上90%,15万元/年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
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
12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20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
大病保险
1.1万—10万(含10万)60% 40万元/年
10万元以上70%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
3000—5000元(含5000元)30
5000—10000元(含10000元)40%
10000—15000元(含15000元)50%
15000—50000元(含50000元)80%
50000元以上90%
门诊统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
65% 150元/年
门诊统筹县级(或一类)55%定点医疗机构55%
门诊统筹市级(或二类)定点医疗机构45%
门诊规定 病种70%
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 80%
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限价标准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是80%(其中终末期肾病腹膜透析的报销比例是85%)。
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 县级无起付线80%
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是80%、70%、65%;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市级无起付线70%
省级无起付线65%
法律依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下同)200元,一类医疗机构300元,二类医疗机构600元,三类医疗机构900元。
参保人员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出院后再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确定医疗机构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