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扩展资料: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被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加班费的计算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加班时间的有明确的规定。
加班时间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被延长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加班时间
你的叙述有点不清楚,每天的工作时间是8小时超过可按加班计算应付加班工资,具体情况客参考下述文件,找出符合你的情况看是否是单位违反规定,若是则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
加班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
2、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3、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补贴。
4、总量控制原则。对各部门加班补贴参照历史数据进行年度总额控制,以不超过部门原工资的5%为上限,部门可以根据月生产任务的松紧度以丰补欠。
(一)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⑴
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⑵
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⑷
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发放值班补贴。(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生产任务。)
⑴
工作日夜间值班的每班次20元,公休日值班的每班次(0:00-8:00,
8:00-16:00,16:00-24:00)为40元,法定节假日为60元。
⑵
员工在值班期间,公司给予误餐补助,具体标准由公司根据情况确定。
⑶
员工在值班时处理工作的,不认定为加班。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⑴
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⑵
内勤人员(含销售部、售后部、综合部等)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⑶
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⑷
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⑸
倒班。
(二)加班审批程序
1、组织员工加班前,首先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2、加班前填报《加班审批单》(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主管副总或部门经理签署审核意见。加班员工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部,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3、规律性加班的部门如综合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等,加班员工同样要履行加班申请手续,但可以集中填写签字。
(三)加班免除与时限控制
1、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
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记录加班时间。人力资源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⑵
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3、下列人员(除文件内容中第(三)1款外)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
中高层管理人员;
⑵
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售后、策划、司机、食堂、保安、绿化、保洁、宿舍等后勤类员工,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⑶
实行计件工资或业绩提成工资的人员;
⑷
学徒、试用、实习等待岗人员;
⑸
受留用察看处分人员。
4、加班时限控制(文件内容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时限限制)
⑴
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⑵
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
⑶
员工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发加班补贴。
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