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在开发票的时候再确认,税务申报确认销售收入的次月进行,库存商品须在实际发出时下帐.在未收到货款前可作为"发出商品"挂帐,这样就不会造成帐实不符了.
销售义务的发生和开具发票的时限应是一致的,财务的记账和税务的申报也在同月,收款按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赊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销售义务的发生和开具发票的时限是一致的,都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