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23日指出,针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对食
品安全法草案重点做了八个方面的修改,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对食品免检制度的废止,还是突出“全程监督管理”;无论是强化风险监测评估,还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这些新进行的制度修改,不仅是对此前各种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制度性回应,也充分彰显了食品安全立法应有的理性与严谨。相信有了这些更为科学、严格、合理与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我国的食品安全必将有一个更加乐观的未来。
但对于此前一些专业人士及媒体呼吁过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依然没有明确予以采纳。虽然今年四月份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中,分别有以“支付价款”、“货值金额”为基准的“10倍赔偿”、“20倍罚款”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显然还有一个不小的距离,这不能不说是食品安全立法的一大遗憾。
作为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惩罚性赔偿更多的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远远超出消费者的实际损害数额。自上个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该制度就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等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那些动辄上千万美元的赔偿数额,有效保证了美国食品的相对安全。虽然和以前相比,以“支付价款”、“货值金额”为基准进行的“10倍赔偿”与“20倍罚款”,本身确实已经大大提高了赔偿标准,但只怕依然难以真正补偿受害方为了追索损失、进行诉讼所耗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等实际损失,难免会让不法行为人获取的利益价值远远大于赔偿支出,从而导致不法行为的继续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