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活生物的相关问题

许可,检验检疫的程序?费用?谁有相关经验,麻烦告知!谢谢
2024-12-03 11:13:05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国家卫生质检部对进口的活生物根据风险程度大小,给予免检疫的的有:贝壳类,水产品类,蜂糖类,奶制品等(我只记得这么多了)。但要出口国或产地的相关证件。还有就是对于猪牛羊马等高风险活生物还是要检疫的,目的就是防止传染病。
以上是在《进口商品检疫实务》这本书看到的。下面还有一些相关的,重要的信息,和我在书里看到的一样。不防看看。

进口报检事项:

1.1 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规定
入境货物报栓的一般规定为: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对来自疫区、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入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的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答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输海关的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入境货物,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1.2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可分为3类:进境一般报检、进境流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
(1)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烛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输完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施检工作。
(2)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卸货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卸货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因此,只有当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及合同、信用证的规定后,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完成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1.3 入境货物报检时间与地点限制
入境货物的报检要受一定的时间和地点限制。
(1)入境货物报检时间限制
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间限制体现在以下几个:
1.申请货物品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应在索赔有期到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天报检;
4.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应当及时报检;
5.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进境时报检;
6.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在到达口岸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疫,经检疫或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合格的,方准入境;
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入境货物报检地点限制
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限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进口货物的鉴重及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货款的货物,应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进口粮食、原糖、化肥、硫磺、矿砂等散装货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应在卸货口岸报检,并须在目的地口岸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
4.进口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分拨调运后,不易按原发货批号抽取代表性样品,应在卸货口岸报检;
5.在国内转运过程中,容易造成水分挥发、散失或易腐易变的货物,应在年货口岸报检;
6.在卸货时,发现货物残损或短少时,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卸货口岸开箱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可以向收、用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8.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9.进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由进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应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1.4 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资料及注意事项
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资料如下所述。
入境货物报检段提供相应的单据和文件:
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回答2:

  程序如下,费用不好说!

  第25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八月二日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三)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四)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五)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审核批准

  第七条 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第八条 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必要时出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 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自收到初审机构提交的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 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检疫许可证》和《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和发放。

  《检疫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一)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二)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三)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四)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时,必须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行政,忠于职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按照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回答3:

这个要看具体货物是什么;

有些东西是明确不能进口的;建议先咨询当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动植物检疫处或动植物检验科;

如果是一些常见的品种还好一些,其他一些不常见的东西,基本就没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