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共具胡“货物收据”和“合同的证明”这两项性质。
提单,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
提单是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运单据。
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以及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等作用,
对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买卖都具有重要意义,
受到国际经济界的普遍重视。提单的作用越大,产生的问题越多,
这就需要更深入地探讨其法律性质,以正确使用提单,
充分发挥其作用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