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2)无效。原因如下:
1、依照《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因为A反对,F、G未参加,因此通过的议案未能满足“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个我就有了了解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