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我国的宣判方式仅两种,即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庭宣判的以外,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即在庭审结束后随即宣读判决内容,实践中法院一般仅宣读判决结果,并不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判决理由展开宣判。因此对于一审上诉期的起算时间点,常常发生混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简易程序中当庭宣判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判决书,再结合当庭宣判后十日发送判决书的规定,法院往往通知当事人在当庭宣判后的十日内领取的方式送达判决书,若当事人在十日内领取了判决书,上诉期自领取之日起算,否则领取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算上诉期。若法院当庭宣判后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判决书,则以实际签署送达回证的时间为准确定上诉期限。
对于定期宣判,是指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告知当事人定期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及其后果,计入庭审笔录,并于所定时间对当事人宣读判决内容。依据相关规定,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司法实践中,某些法院采取定期宣判方式后,由于当事人未于定期宣判日到庭,后再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日晚于定期宣判日,法院却仍依照定期宣判日起算上诉期,导致当事人的上诉权收到侵害。笔者认为,若法院确定以定期宣判日作为上诉期起算日,就不应再让当事人签署送达回证,混淆当事人上诉期的起算点,当然,上诉应当尽早,在上诉期届满前最后一日提出上诉具有较大的风险。
简易程序的话一般是3个月的审限,法官案件多所以会拖点时间的,你可以催促一下让他快点下判决。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