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工伤可以做伤残鉴定吗?

2025-03-13 17:48:5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在工伤员工的伤情稳定后即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是需要达到最低医疗期。和是否还需要后续治疗没有直接关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满足最低的医疗期
1-2个月:头皮裂伤、血肿;
3个月:颅骨,颅底骨折,头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横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软组织挫伤,脑震荡,脏器挫伤保守治疗,烧伤(小面积、浅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
6个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体骨折,脑挫裂伤,脏器破裂手术,烧伤(大面积、深度),眼科(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
1年:气管外伤,股骨颈骨折,脑出血
1.5年: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

因病鉴定申请时需满足的医疗期规定
(1)癫痫病、脑外伤及一氧化碳中毒所致器质性精神疾病需病史2年以上。
(2)普通精神疾病需病史5年以上;双向情感障碍虚年病史以上并且男性年龄需达到50周岁以上,女性要45周岁以上。
(3)恶性肿瘤及癌症无病程要求。
(4)其它疾病医疗期一年以上。
注意:同一疾病自上次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因病鉴定(恶性肿瘤病情加重的除外),超过一年的需提供病情加重的病志资料。

回答2:

1.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先决条件,没有工伤认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你的鉴定申请。
3.如果是交通事故或者人身伤害导致的伤残,虽然不是工伤,但是可以通过人身伤害赔偿程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伤残等级。

回答3:

去年五月受伤,到2015年,尚不满一年,你母亲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或直接亲属,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是在3个月内申请,由于用工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只有你们自己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你母亲不能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在用人单位。相关待遇应不低于工伤保险的待遇。

回答4:

你好,要做工伤认定,隔了这么久还要鉴定因果关系

回答5:

建议先向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再做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