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可以分割使用、拍卖或者归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双方竞价,出价高的的一方取得房子,按照竞价给对方补偿。不同意卖房子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补偿。
不同意卖房的一方要出钱买下另一方的房子,要不房子租出去,你们各自想办法
既然夫妻一场,没有绝对平等,好来好去,多给双方机会为好,时间会称轻重,久后知心、是非明!让了人家,宽了胸怀!为小钱而争是弱能的表现,人不能躺在小资本上睡觉,是驴是马各自奋斗后看结果就现真身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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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吧一人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