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审查起诉有两个结果,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最终判决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补充侦查,既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充侦查的,也包括基本事实清楚,一些具体细节不清,或者罪轻罪重的证据不清。如果确属证据不足,要判无罪的,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没有结果,那么可能由法院判无罪或者检察机关撤诉。大部分案件只是一些具体细节不清楚,可能影响量刑,经过补充侦查后就可以做出有罪判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