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2025-04-27 12: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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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上的应用相当广泛。可以说,它涉及财务会计运行的每一环节。 一个经济事项或交易的发生要进入会计系统,首先要经过会计确认。会计确认就是把一个经济事项或交易正式作为会计要素予以认可的一种会计行为。
(1)资产要素确认。企业融资租入一项设备,能否确认其为“资产”(指会计要素严格定义的“资产”,而不是泛指。其它会计要素类同)?根据租赁协议,租赁期间该设备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形式上),但企业(承租方)实质上取得了对该设备的控制权,并承担由该设备引起的风险(可能因技术进步而引起贬值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予确认为企业固定资产。
(2)负债要素确认。对产品的售后服务,企业能否在销售产品时确认一项负债?以企业提供售后一定时期免费修理所售产品为例,企业并没有在销售时发生一笔修理费(形式上),但根据企业以往经验,所售产品总有一部分需返修,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实质上已承担着一项经济责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在此条件下确认一项负债。值得一提的是,这项负债并不是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指未来不确定性引起企业可能承担的经济责任,不符合“负债”严格定义,因而不属于负债要素的范围。而上述的一项负债并不是由未来不确定性引起的,它是由现实交易而产生的。
(3)费用要素确认。企业若对上述售后服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则应为:借记产品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贷记应计销货负债(会计实务上可专设一账户核算此类业务)。可见企业在确认一项负债时,同时确认了一项费用。
(4)收入要素确认。企业根据销货合同,将产品送达客户指定的地点,但未及时收取货款,能否确认一项收入?形式上,企业未收取货款,但是实质上企业取得了收款权利,实质重于形式,应确认一项收入。
同样有必要明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此会计确认上的区别。权责发生制是用以确定期间收益。费用和期间损益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已经发生为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对于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以权利形成确定其归属期。可见它是针对时间确定的一个确认标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是针对会计确认的前两个功能的标准,它与权责发生制不同一,更不矛盾,而是相互配合。 会计报告是以簿记系统加工生成的信息的基础,并按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一步予以变换,形成一组既可靠又相关的会计信息。未达账项的主要信息要不要在期末会计报告中披露?比如,企业在期末收到银行对账单对账时才发现,前期应收销货款100万已经进账,如果企业因某种原因暂未收到原始收款凭证,是不是要等到下一会计报告期才披露?如果这样,本期的会计信息就严重失真了,100万的银行存款与100万的应收账款是重大的信息差别。笔者认为,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本期末披露它。
总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会计报告诸环节均有应用。
此外,实质重于形式还运用于会计主体界定上,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也体现了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