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除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以外的纳税人出售异地不动产时,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其他个人出售异地不动产时,直接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四种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
2、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预缴。
3、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预缴税款(无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收到预收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