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罚钱当班费,当然是违法行为。
老师不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也不是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人员,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老师也不是立法机构的代表,更无权设立罚款标准。
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班费:许多老师惯用的一种非法集资行为。因班务资金问题,老师会通过向学生直接索要、集体批发文具找零扣款、惩罚学生违纪罚款等手段,非法聚敛学生财产,用于添置班级日常用品。
罚款作为民事行为的惩罚手段,只有司法部门可以做出处罚决定,且缴纳罚金必须到相关司法机构办理。除此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扣留他人财物。老师惩罚学生本身就是不合法行为,罚款更是一种非法行为。作为一名合法公民,我们有义务制止老师这种败坏社会风气、践踏法律威严的无耻行为。